top of page

​商会章程

日本海南总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名称)

第1条 本会名称是日本海南总商会,英文名称为HAI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APAN,简称HCCJ。

(会址)

第2条 本会的会址设于日本国东京都。

(分会)

第3条 本会在理事会认可的前提下,将在必要的地方设立分会。

第二章 目的及事业

(目的)

第4条 本会致力于搭建日本和世界特别是东南亚及国内的海南华侨商务平台,促进交流,为双方提供机会及各方面咨询,更好地维护会员的利益,更好地发展经济。

(事业)

第5条 本会为了达成以上目的,将开展以下事业活动:

1、商业信息,商业机会以及商业环境的提供服务;

2、研修会,交流会的策划及召开;

3、日本,国内企业视察访问;

4、商务,税务,法律及金融等各方面支援业务;

5、其他符合本会目的事业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分类)

第6条 本会分个人会员和企业会员两种。个人会员仅限本人参会;企业会员每次可2名人员参会,但需要事前登记名字。为提高人力资源力量及推动商会新发展,可视实际情况吸收海南籍或与海南人有亲属或友人关系的在日青年为商会准会员;准会员可免除缴纳年会费,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可参加会员总会但没有发言权与表决权。

(入会)

第7条 凡是对海南有贡献感兴趣的个人或企业,有两名常务理事的推荐,均可申请入会。入会者,必须向会长提出申请并得到理事会认可才可入会。认可的通知将由会长签发。准会员由会长推荐并得到理事会认可即可。

(会费)

第8条 本会会费:

1、会员有义务缴纳本会规定的会费;

2、在需要特别费用时,经理事会决议,可征收临时会费。

(丧失资格)

第9条 会员将在以下情况下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1、退会时;

2、受到禁治产、准禁治产或破产宣告时;

3、死亡或失踪时;

4、被除名时;

5、企业会员解散时。

 

(退会)

第10条 会员必须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将理由书交于会长申请退会,并得到理事会认可退会。

 

(除名)

第11条 如会员有以下情况者,经总会三分之二会员的决议下,本会将予以除名,但是,本会必须给予会员辩明的机会。

1、会员违反本会章程;

2、会员有败坏本会声誉的言行;

3、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

 

(会费不退还)

第12条 会员已缴纳的一切费用恕不退还。

 

第四章 组织及人事机构

 

(理监事等)

第13条 本会的人事机构如下:

1、理事:设理事9至15名,其中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

2、监事:1名;

3、财政:1名;

4、会计:1名;

5、秘书长:1名。

 

(理监事及会长副会长等的选任)

第14条 理事及监事由总会选出,会长及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出。

1、理事的人选从会员中选出;

2、监事的人选从会员中选出,但监事不在常务理事范围内;

3、会长由理事会选出;

4、副会长由会长推荐但需理事会上过半数表决通过;

5、会长需为海南籍人士。

 

(理事会)

第15条 理事会在总会闭会期间为决策机构。

 

(理事的职能)

第16条 理事的职能:

1、会长为本会的代表,负责管理本会的一切事议。副会长将协助会长的工作,在会长不在或有不测之时,将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顺序来代理其职。

2、常务理事及理事协助会长和副会长,处理日常会务。

3、理事会由理事构成,决定并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监事的职能)

第17条 监事执行以下职能:

1、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2、对理事的业务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

3、如对财务及业务监督时发现不符之处,要向理事会及总会报告;

4、上述报告中,如有需要,监事可召集临时理事会或总会。

 

(任期)

第18条 理事及会长任期:

1、 所有的理事的任期为两年,同职位可连任若干届;

2、 中途候补上来的理事的任期只为前任的剩余期间;

3、 会长的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届,但经理事会同意可延长一届或二届。

 

(解任)

第19条 理事或监事在以下情况下,同时得到总会三分之二会员的同意下,予以解任:

1、由于健康上的原因无法继续从事正常工作时;

2、违反工作章程时,或是有不符合理事职务的行为时。

 

(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及顾问)

第20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及顾问若干名,并由会长推荐,经理事会承认后聘请。

 

 

第五章 会议

 

(会议)

第21条 本会的会议将分为总会和理事会。

1、总会将分为定期总会及临时总会,总会是由会员组成的;

2、理事会是由理事组成的;

3、监事可出席任何会议并发表意见。

 

(权限)

第22条

1、总会除本会章程上的规定以外,还决议以下事项:

(1)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

(2)事业报告及收支决算;

(3)以及其他有关运营上的重要事项。

2、理事会除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事项之外,还决议以下事项:

(1)对总会上通过的决议的执行;

(2)对总会讨论事项的提案;

(3)及其他无需通过总会决议的事项。

 

(开会)

第23条

1、定期总会将每年召开一次,必须在财政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召开。

2、临时总会将在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或在正会员五分之一以上的要求下,或是在监事有具体事宜要报告的情况下召开;

3、定期理事会将三个月召开一次,临时理事会将是在会长认为有必要时,或者是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要求下召开;

4、所有的会议将由会长来主持召开,会议通知必须在会议召开的五个工作日前发出。

 

(议长)

第24条 总会的议长将在出席成员中选出,理事会的议长由会长来担任。

 

(人数)

第25条 总会将在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的情况下才可成立;会员在因故不能出席的情况下可委任其他出席会员参加表决。理事会将在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的情况下才可成立。

 

(决议)

第26条

1、总会的决议,除了章程规定以外,将以会议出席人员的半数以上来决议通过;

2、理事会的决议是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的半数以上来表决通过;

3、当可否为相同数量时,由议长来作最终决定。

 

(会议记录)

第27条 会议记录将必须由议长及2名出席理事的署名后才可签发。会议记录将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议长;

2、会议的时间及场所;

3、出席会议的会员数及理事的姓名;

4、议题及议事过程;

5、会议结果。

 

 

第六章 委员会的成立

 

(设置)

第28条 为了使本会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应变性,当出现特殊情况时,理事会可有权组织委员会来管理事业的策划。

 

 

第七章 资产及会计

 

(资产的构成)

第29条 本会资产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1、会费、赞助费;

2、捐助来的财产;

3、办实业的收入;

4、现有财产上的增值收入;

5、其他收入。

 

(资产的管理)

第30条 财产的管理将由会长来负责,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经费的支出)

第31条 本会的费用从资产中支付。

 

(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

第32条 本会的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由会长负责制定,并经理事会决议后在每会计年度前需得到总会的承认。

 

(预算修改)

第33条 当预算需要紧急修改时,由理事会决定修改,但必须在下一次总会上作出说明并得到认可。

1、不管前项规定,由于不得已的理由,收支预算不能成立时,会长经理事会的决议后,根据前会计年度的预算执行到预算成立之前日。

 

(事业报告及收支决算)

第34条 本会的事业报告及收支决算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长负责作成并经监事监查审核后,得到大会的承认。

 

(长期借款)

第35条 本会如有要长期借款时,除了在每会计年度内偿还的短期借款外,需要得到总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决议后才可实施。

 

(会计年度)

第36条 本会的财政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到第二年的8月31日。

 

 

第八章 本会章程的修改

 

(章程通过及修改)

第37条 本会章程由大会制定,大会上过半数表决通过,章程的实施细则由理事会制定并通知会员。章程的修改需要在总会上正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才可修改。

 

 

第九章 解散

 

(解散)

第38条 本会的解散需有理事会提出,总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同意后解散。

 

 

附则

 

第1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

第2条  本章程之修改、经理事会议决后施行。

第3条  本会章程的中文版本和日文版本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4条 本章程在2014年3月16日第一次理事会会议上通过后即日生效施行。

第5条  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2017年5月30日)修改决议即日施行。

第6条  投票通过新章程决议(2017年6月27日),本章程自即日起生效。

第7条  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2017年12月14日)修改决议即日施行。

第8条  投票通过新章程决议(2017年12月26日),本章程自即日起生效。

bottom of page